绵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务信息公开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绵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绵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为非涉密信息,包括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的方式
1.绵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网站
绵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网站(http://gxs.my.gov.cn/)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登录互联网网址,查找绵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查询方法如下:
(1)目录导航式浏览:点击相应的分类栏目,系统会自动展开下一级目录,并自动显示与该栏目对应的信息列表,点击条目名称或详细信息就可查看详细内容。
(2)标题关键字和索引号查询:输入标题关键字和索引号并搜索,与关键字和索引号匹配的目录项会以列表形式进行显示,点击条目名称或详细信息即可查看详细内容。
2.通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媒体。公众可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了解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绵阳市政府及其部门(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在受理点获取《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在绵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向制作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目前,本机关受理申请人的当面申请、信函申请、传真申请、电子邮件申请,暂不受理通过电话、电报、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采用信函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由于网络传输、软件格式及硬件故障等原因,可能导致您提交的申请未能传输至受理机关,因此,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请在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后及时与我们联系确认(联系电话:0816-2262477)。
(二)《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表要逐项填写,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2.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姓名或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
3.尽量详细、明确的描述申请获取信息,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4.每份申请表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三)受理流程
(四)受理点地址及联系方式
绵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绵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室
办公地址:绵阳市警钟街87号房管大厦三楼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16-2262477
传真号码:0816-2262746
通信地址:绵阳市警钟街87号房管大厦三楼市供销社办公室
邮政编码:621000
电子邮箱地址:laixiaorong@mysgxhzslhs.wecom.work
(五)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税〔2021〕2号)执行。
三、监督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机关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表编号: 号
申 | ○公民 | 姓 名 |
| 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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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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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组织 | 机构名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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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信息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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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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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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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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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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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请的方式 | ○当面 ○邮寄 ○传真 ○其他 | ||||
受理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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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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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单选) | ○当面领取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当场阅读、抄录 | ||||
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单选) | ○纸质文本 ○光盘 ○磁盘 |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请提供申请人真实、准确的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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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盖章) |
|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
| 受理时间 | 年 月 日 | ||
使用指南 1、本表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 2、“经办人”、“受理时间”、“申请表编号”项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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